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行为人应当知道自己严重不负责任,可能会发生一定的损害后果,但是其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虽然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从本案违纪违法事实来看,柯某作为国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目无法纪、擅权妄为,私自同意分公司负责人张某私刻“A建筑公司”公章,开设银行一般存款账户,同意B公司将工程款汇入私开的银行账户,致使张某有机可乘、携款潜逃,造成国有公司严重受损,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国有企业负责人肩负着经营管理国有资产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责任。国有企业负责人要牢记第一身份第一职责,做到政治上清醒,行动上坚定,把爱党、忧党、兴党、护党落实到企业经营管理各项工作中;要增强纪法观念,努力把党纪国法转化为内心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转化为高度自律和行为自觉,始终把党纪国法当作不能碰的“高压线”;要自觉接受监督,强化对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依规依法履职用权、担当作为、廉洁自律等情况的监督。“手莫伸,伸手必被捉”是对那些仍然抱有幻想的违纪违法者最直接的忠告。国有企业不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法外之地”,目无法纪、擅权妄为者必将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
(来源:武汉清风公众号)